原告尹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朱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尹XX、齐某与被告朱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鹏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XX、齐某、被告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原告的医药费、法医鉴定费、住院补助、护某、交通费、伤残补助费、后期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x元,全额由被告负责承担。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鹏飞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