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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永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七月七日作出(2011)永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蒋某不服,以“事前不明知他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是假的,为他人办理车辆上户手续收取部分手续费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蒋某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辉

审判员张新民

审判员龙国明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贝江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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