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优品生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员工。
申请人上海优品生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8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帐号为x,编号为x,出票日为2009年11月3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166.06元,用途为关税,申请人为上海优品生化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持票人为上海优品生化有限公司,背书人为空白的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优品生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优品生化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フ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