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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等7人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永中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绰号“X”,男,198O年10月29日出生。2010年3月3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桂某,又名桂X,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2O10年4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2004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6月刑满释放。2010年4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4月9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詹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3月3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10月30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桂某、唐某、周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刘某、伍某、桂某、唐某、周某、张某、詹某犯赌博罪,于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0)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桂某、唐某、周某、张某、伍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卢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管文元、吴斌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钟果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某峰出庭支持公诉,原审被告人刘某、桂某、伍某、被告人唐某、周某、张某、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某、桂某、唐某、周某、张某与同案人刘某平、邹昆效(均已另案处理)、王滔、张某、唐某军、周某军、周某、伍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相互结伙,先后在祁阳县X镇无事生非,任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上诉人刘某、伍某、桂某、唐某、周某、张某、原审被告人詹某与他人结伙,先后在祁阳县X村甸镇等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刘某为主参与寻衅滋事2起,为主参与赌博3起;被告人桂某为主参与寻衅滋事2起,为主参与赌博1起;被告人唐某为主参与寻衅滋事1起,为从参与赌博2起;被告人周某、张某均为主参与寻衅滋事2起,为从参与赌博2起;被告人伍某为主参与赌博2起;被告人詹某为从参与赌博1起。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二、被告人桂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三、被告人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四、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五、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六、被告人伍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七、被告人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桂某、唐某、周某、张某、伍某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人刘某上诉提出:(一)第一起寻衅滋事不应再指控,刘某2005年犯罪,2008年8月投案自首,被刑事拘留后足额赔偿被害人损失3万元再取保侯审,取保侯审不应超过12个月,公安机关已作结案处理,故不应再追究;(二)第二起寻衅滋事刘某没有动手,只是去帮忙的,且事后派出所也作了调解并作出处理,同时赔偿了被害人8万元;(三)第二起赌博公安机关已作行政处罚,拘留一个月、罚款5万元;请求二审法院对刘某依法改判。

被告人桂某上诉提出:(一)上诉人桂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桂某被伤害案中,是桂某等10多个年轻人先在上诉人的游戏厅内闹事毁坏游戏机,上诉人要求桂某赔偿损坏的游戏机,双方发生争执而导致桂某被打伤,且上诉人已赔偿了桂某;桂某在第三起寻衅滋事犯罪中没有对被害人周某文实施伤害行为和砸毁车辆行为,在该起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桂某在赌场只为赌博人员提供车辆接送及烟、水、饭等生活所需,没有参与赌博,不构成赌博罪。(三)桂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告人唐某上诉提出:(一)唐某只参与了一次赌博;(二)唐某在两次犯罪中均系从犯,原判量刑不公,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上诉提出:(一)只参与了2010年2月13日一次寻衅滋事,并不是判决的两次;(二)赌博罪中只是放风,没有放高利贷和抽头渔利,不构成赌博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上诉提出:(一)在寻衅滋事犯罪中是从犯,不是主犯;(二)在赌博犯罪中只是去帮朋友看场子并且没有参与分红,不构成赌博罪。

被告人伍某上诉提出:(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伍某二起赌博有异议,应认定一起赌博,2009年9月赌博罪不构成,且此次赌博已由公安机关处罚;(二)被告人伍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桂某、唐某、周某、张某与他人结伙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任意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同时上诉人刘某、伍某、桂某、唐某、周某、张某、詹某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了赌博罪。上诉人刘某、桂某、唐某、周某、张某、伍某、詹某上诉提出:不构成赌博罪,部分寻衅滋事和赌博犯罪中已进行了赔偿和得到了处理不应再追究,以及在犯罪中系从犯的理由,经查,上述理由,原审法院在原判中已进行了分析和说明,并在定罪量刑中对上诉人的上述理由酌情进行了考虑,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以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勇

审判员管文元

审判员吴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钟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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