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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乙、杨某丙以被告人汪某丁妨害公务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汪某丁,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2月24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新晃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杨某丙以被告人汪某丁犯妨害公务罪附带民事诉讼,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汪某丁自愿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杨某丙人民币3000元,且当场付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杨某丙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杨某丙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杨某丙撤诉。

审判长杨某乙

人民陪审员傅代喜

人民陪审员吴晃增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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