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
法定代理人郑x。
被告朱y。
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朱x与被告朱y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俞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教育费x元。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法定代理人郑x与被告原系夫妻,2006年9月20日双方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原告由郑x抚养,被告一次性给付教育费x元。但被告以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支付为由一直未支付教育费,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教育费。
被告辩称,被告因患病从2006年8月开始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每年看病花费一定的医疗费,而其病退工资也只有1000多元,而且还要日常开销,所以无能力支付该笔教育费。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被告朱y于2010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朱x教育费30元至朱x十八周岁时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