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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诉朱x抚养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

法定代理人郑x。

被告朱y。

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朱x与被告朱y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俞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教育费x元。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法定代理人郑x与被告原系夫妻,2006年9月20日双方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原告由郑x抚养,被告一次性给付教育费x元。但被告以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支付为由一直未支付教育费,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教育费。

被告辩称,被告因患病从2006年8月开始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每年看病花费一定的医疗费,而其病退工资也只有1000多元,而且还要日常开销,所以无能力支付该笔教育费。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被告朱y于2010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朱x教育费30元至朱x十八周岁时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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