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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谷某、原审被告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李某甲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谷某、原审被告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朝晖

代审判员杨元卿

代审判员梁俊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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