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郭某、李某于2009年农历2月10日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同年4月27日在原阳县婚姻登记中心结婚登记,2009年农历4月11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仪式,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农历正月初二因走娘家双方发生争执,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郭某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浩,现随郭某共同生活。郭某的婚前财产有:4条被子、4条床单、一对枕头、一对椅子。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郭某、李某因争吵而分居生活,在分居期间又因郭某生儿子双方产生矛盾,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郭某请求离婚,予以准许。婚生儿子李某浩尚处于哺乳期,应随其母亲生活更有利其成长发育,郭某请求抚养,予以支持。抚养费按照当地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每月定为100元,共计x元。郭某的婚前嫁妆归郭某所有。郭某请求李某给予经济帮助,因其未提供生活困难的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准予郭某与李某离婚;二、婚生儿子李某浩由郭某抚养,李某每年支付抚养费1200元,共计x元,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三、郭某的嫁妆归郭某所有,具体数目见认定事实部分,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郭某、李某各负担150元。

李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郭某在起诉状和原审时均未提出怀孕生子,直到今天,上诉人也未见到孩子,原审认定孩子存在属认定事实不清,应对郭某所生男孩做亲子鉴定,以确认该孩子是否是李某的儿子;2、上诉人与郭某并未分居,而是居少分多,且双方夫妻感情是好的,并未破裂;3、原审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彩礼没有查清。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郭某答辩称:1、被上诉人原审时让上诉人到医院看望孩子,上诉人未去,上诉人是想逃避抚养儿子;2、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1日,郭某在原阳县X乡卫生院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浩,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孩子的母亲系郭某,父亲系李某。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李某与郭某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即仓促成婚,婚后沟通较少,又因生活琐事而吵架分居,在郭某生孩子时李某也未前去帮忙照顾,现郭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态度坚决,经调解和好无望,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郭某与李某离婚,李某不同意离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李某上诉要求对李某浩做亲子鉴定并要求抚养孩子,因李某在原审时未提出该请求,李某浩系在李某与郭某婚姻存续期间出生,且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李某浩的父亲系李某,李某浩的出生时间也与本案双方当事人结婚同居的时间相吻合,李某亦无其他证据证实李某浩不是其亲生子,故能够认定李某即是李某浩的亲生父亲,李某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郭某与李某在原审时都认可双方并无共同财产,现李某上诉要求对共同财产予以查实,因李某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共同财产,故对李某主张的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定。李某上诉还要求郭某返还其收取的彩礼款,因李某在原审时未提出该请求,本院不予审理。原审所作判决中未明确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本院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二、变更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双方婚生子李某浩由郭某直接抚养,李某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给付郭某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的孩子抚养费1500元,以后每年的抚养费1200元于当年的元月31日前付清,直至李某浩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军

审判员孙莉环

审判员马成林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