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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路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雷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路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庆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于晓东,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洛阳建筑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鸿超,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洛阳路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O)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路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于晓东,被上诉人雷某及委托代理人杨鸿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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