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东营市东营区X路X街X号。
委托代理人任万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北社区管理中心办公室干部,原住(略),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巩某某欠原告李某某借款240万元,被告于200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略)元,实支费20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略)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径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张晓宾
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车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