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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4-12-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四初字第4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东营市东营区X路X街X号。

委托代理人任万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北社区管理中心办公室干部,原住(略),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巩某某欠原告李某某借款240万元,被告于200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略)元,实支费20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略)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径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张晓宾

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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