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
委托代理人李××。
委托代理人谢××。
被告唐××。
被告唐××。
被告唐××。
被告唐××。
法定监护人唐××。
被告唐××。
原告唐××诉被告唐××、唐××、唐××、唐××、唐桂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洁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唐××与被告唐××、唐××、唐××、唐××、唐××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座落于上海市××两间平房房屋产权归原告唐××所有。
二、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7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96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已于2010年4月2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丁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