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宁远县国土局与谭某甲、谭某乙土地行政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永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田县X镇X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谭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田县国土资源局因土地行政合同一案,不服新田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2011)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本案实行书面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田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田县国土资源局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田县国土资源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新田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跃兵

审判员何时槐

审判员周文静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昱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