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钱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梁某与被告钱某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被告钱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而为家庭事务时有争执,且被告也有生理疾病,虽居一室,但形同分居,现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婚后双方关系尚可,后主要是为原住房拆迁问题与原告产生矛盾,自己无生理疾病,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4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钱某X。婚后关系一度尚可,后为家庭事务等问题产生矛盾,时有争吵,感情失和。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在共同生活中虽为琐事产生纠纷,但无根本矛盾,夫妻关系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增强情感的交流,互相扶持,就会重建和睦的家庭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梁某要求与被告钱某X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淼
二○○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