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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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甲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盛,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2年7月15日。1992年7月7日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7年1月21日被假释,1998年7月25日假释考验期满。2006年11月22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盛,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部分事实补充侦查后,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7日18时许,杨某乙驾驶车辆与杨某权所驾车辆在灵宝市X路金帝国际所门口发生碰撞,双方在等待处理事故时,被告人杨某甲到后,无故对乔某、杨某乙、伍某某吵骂、殴打,并持刀将乔某臀部戳伤。经法医鉴定,乔某伤情评定为轻微伤。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说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杨某甲的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杨某甲赔偿其医疗费4263.16元、误某4624元、护某1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57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x.1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盛提供的证据有:诊治材料及相关花费票据、工资证明等。

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的经济损失,表示愿意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7日18时许,杨某乙驾驶车辆与杨某权所驾车辆在灵宝市X区金帝国际健康会所门口发生碰撞,双方报警后等待交警队处理事故时,杨某乙的朋友乔某、伍某某路过现场遂询问撞车情况,此时,杨某权的朋友即被告人杨某甲等人也赶到现场,被告人杨某甲见状无故对乔某、杨某乙、伍某某吵骂、殴打,并持刀将乔某臀部戳伤。经法医鉴定,乔某伤情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乔某在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2011年1月7日至1月26日),花去医疗费4263.16元,被告人杨某甲已赔偿乔某经济损失5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甲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某龄;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盗掘古墓葬罪分别被判刑的事实;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杨某甲的到案情况;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杨某甲对现场进行指认的情况,证实了案发的具体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乔某、杨某乙、伍某某辨认,案发时对其殴打并持刀将乔某戳伤的人是被告人杨某甲;灵宝市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清单、领条证实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赔偿乔某经济损失的情况。2、证人何某、许某、梁某、刘某、李某、任某证言证实了案件的起因以及被告人杨某甲酒后与对方三人厮打并持刀将乔某戳伤的事实。3、被害人乔某、杨某乙、伍某某的陈述证实了被告人杨某甲无故对其吵骂、殴打并持刀将乔某戳伤的事实。4、灵宝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证实了乔某的伤情及损伤程度。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印证。6、书证诊治材料及相关花费票据、工资证明等证实了乔某受伤后的治疗及花费等情况。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有前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乔某大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杨某甲对因其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的民事赔偿请求,理由正当,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正前)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某》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5起至2012年8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医疗费4263.16元、误某1464.33元、护某1265.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元、营养费190元,共计7372.7元。扣除已支付的5200元,应再付2172.7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波瑞

人民陪审员师苏秦

人民陪审员陈晓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欢欢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正前)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某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某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某》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某、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某、护某、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某、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某、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某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某根据受害人的误某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某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某的,误某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某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某根据护某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某人数、护某期限确定。

护某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某的规定计算;护某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某的,参照当地护某从事同等级别护某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某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某人员人数。

护某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某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某,应当根据其护某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某级别。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某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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