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日民二知禁字第X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日照港务局新闻中心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明仕,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信百泉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申请人杨某某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于2004年12月16日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责令被申请人日照信百泉珠宝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繁忙的日照港》。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系摄影作品《繁忙的日照港》的著作权人,被申请人日照信百泉珠宝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申请人杨某某摄影作品《繁忙的日照港》的翻版做背景制作在包装袋上,作为包装使用。如不及时制止将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作为摄影作品《繁忙的日照港》的著作权人,有权在起诉前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的申请,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故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日照信百泉珠宝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申请人杨某某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繁忙的日照港》。
申请人杨某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本裁定采取的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赵明佳
审判员赵明峻
代理审判员李红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