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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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32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6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1)X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朱X辉、朱X峰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达成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辉、朱X峰于2011年10月14日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秋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2日22时许,朱某X因琐事与朱某X发生口角,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其弟朱某X与被害人朱某X、朱某X发生打斗。朱某某持匕首将朱某X、朱某X扎伤。经鉴定,朱某X、朱某X损伤程度均为重伤。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朱某某供述;2、同案人朱某X供述;3、被害人朱某X、朱某X陈述;4、证人朱某X、崔某、王某、朱某X、朱某X证言;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之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朱某某辩称,自己是在听说父亲被打才去的,没有拿匕首,拿的是水果刀,是朱X峰先对自己伤害,才拿出刀进行反击,属于自卫。

被告人朱某某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朱某某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是朱某X先拿菜刀砍朱某某头部,朱某某才抽出随身携带折叠刀进行自卫,有正当防卫的情节;2、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3、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4、朱某某没有劣迹,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请求对朱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2日,朱X合与朱某X(朱某X与朱某X系叔侄关系)因故发生纠纷,引起撕打,后被人劝开。当天22时许,朱X合又去朱X辉家说事,被告人朱某某与朱某X(二人系朱某X之子)随后也赶到。朱某某、朱某X和朱某X、朱某X(二人系兄弟)等多人之间发生打斗。其中朱某X持菜刀、朱某X持铁锨参与打斗,致朱某某、朱某X受伤。经鉴定,朱某某、朱X合损伤程度均为轻伤。朱某某亦持刀将朱某X、朱某X扎伤。经鉴定,朱某X胃前壁可见一长约4cm不规则破裂孔、并见胃内容物外溢,肝下沿一长约1cm裂口,肝左叶脏面一长约3cm裂伤,可见一粗约0.3cm胆管破裂、胆汁外漏,见小肠系膜多处挫伤,距回盲部30cm处浆肌层破裂、长达3cm,大网膜可见多处破裂、出血,朱某X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经鉴定,朱某X左下腹腔有少量血性液,共清除约x,左侧髂骨上嵴刀刺伤刺入腹腔内,后腹膜有一约2cm切口,局部血肿形成,乙状结肠有一约0.5cm裂伤孔,朱某X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

2011年10月13日,朱某X、朱某某、朱某X与朱某X、朱某X达成协议,朱某X、朱某X、朱某某一次性赔偿朱某X、朱某X6万元。朱某X、朱某X撤回对朱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双方互相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12月12日晚,听王某说朱某X被打到了,朱某某、朱某X赶到朱某X家门口。后朱某X手里掂把菜刀,朱某X手里拿把铁锨朝朱某某和朱某X过来。朱某X用菜刀照朱某某头上、身上砍了好几下,朱某X和朱某X也打了起来,朱某某边躲边往西侧跑了二十米,朱某某掏出身上带的小刀扎了朱某X几刀,然后又扎了朱某X一刀。

同案人朱某X供述证明:2010年12月12日晚上,朱某X去朱某X家说事,发生争吵,朱某X拿一铁锨、朱某X(朱某X)掂一菜刀过来,朱某X先拦住朱某X。朱某X用菜刀往朱某某头上砍一刀,朱某某夺过刀向朱X庆腹部砍一刀。朱X辉的铁锨被劝架人夺下,二人撕打。朱某X不知用什么东西将朱某X左眼上方打伤。后来双方被劝开。

被害人朱某X陈述证明:2010年12月12日,因朱某X骂朱某X,二人发生撕打,后被劝开。之后朱某X又到朱某X家骂,双方打了起来。朱某X被朱某X及其母按倒,朱某X用拳头朝朱某X身上乱打。朱某某用匕首向朱某X左腹部扎一刀。事后知道朱某X被朱某某在腹部扎几刀,背上扎一刀。

被害人朱某X陈述证明:2010年12月12日晚9点多钟,因见朱某X、朱某某、朱某X正在殴打其母及家人,朱某X就从厨房拿一把菜刀,朝朱某某的肩膀上砍了一刀,朱某某从身上拿出一把刀朝朱某X肚子、后背等处扎了十来刀。朱某X也被朱某某扎伤了。

朱某X陈述证明:2010年12月12日晚上,因朱某X骂朱某X,引起撕打。后朱某X去找朱某X(朱某X父亲)说事,又被朱某X家三个妇女殴打。后听朱某X说朱某某扎朱某X几刀。

证人崔某证言证明:2010年12月12日晚,朱某X到朱某X家说事,被朱某X家三个妇女按倒殴打。朱某X拿菜刀砍朱某某头上一刀,身上砍一刀,朱某某从身上掏出刀扎了朱某X几刀,朱某X拿把铁锨打朱某X、朱某某,也被朱某某扎了一刀。

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0年12月12日晚,朱某X到朱某X家说事,被朱某X家三个妇女殴打。王某回家喊朱某某、朱某X,王某到场后看见,朱某X拿把铁锨打朱某X,朱某X拿菜刀砍朱某某。后来朱某X倒地,朱某某头上也流许多血。

证人朱某X证言证明:2010年12月12日晚,朱某X、朱某某、朱某X、朱某X的妻子等人和朱某X夫妻、朱某X夫妻、朱某X的母亲双方打了起来,打了有两分钟,后发现朱某X倒地了。

证人朱某X证言证明:2010年12月12日晚,因朱某X骂朱某X,二人发生纠纷。后朱某X又到朱某X家骂,双方发生打斗。朱某X和朱某某对打,朱某某拿把刀朝朱某X胸腹部戳,朱某X、朱某X也参与打。见朱某X倒地,朱某X把朱某某、朱某X扑倒,朱某某的刀把朱X海背部也扎伤。

(汴)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0]955、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朱某X、朱某X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朱X聪与被害人朱某X、朱某X亲戚之间因琐事发生打斗,造成朱某X、朱某X重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的朱某某具有正当防卫情节的意见,根据本案证据及案件事实,并不能认定朱某某为正当防卫,故对该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康刘伟

审判员常君谦

人民陪审员刘强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梅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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