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汝某,女,45岁。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7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因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汝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汝某伙同金芝(音),小齐(音),三人事先预谋后,来到开封市苹果园十字路口。汝某拿着事先低价购买的做旧工艺品,冒充古董要卖。小齐摆玉器摊装着卖玉器,并要出高价购买汝某手中所谓的真古董,以此博得在场围观的被害人王XX(61岁)的信任。汝某谎称三件工艺品是其丈夫在老家山西挖土时挖出来的,愿以低价卖给王XX。汝某用三件做旧工艺品骗取王x元。经鉴定,三件做旧工艺品价值100元。案发后,汝某诈骗所得赃款4015元已退还被害人王XX。
上述事实,被告人汝某在庭审中亦认可,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王XX报案材料、陈述及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1年7月23日早上,王XX在开封市东京大市X路口,被一个妇女以三件所谓的古董,骗走4015元。二、王XX、刘某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汝某就是骗走王x元的人。三、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汝某用以诈骗的工艺品的情况。四、汴价鉴刑字(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汝某用以诈骗的三件工艺品价值100元。五、民警徐XX、朱XX抓获证明:证明汝某再次行骗时被刘某发现,报警后民警将汝某抓获。六、2011年8月2日王XX所打收到条:证明王XX从宋门派出所领走被骗的4015元。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汝某案发后能退还赃款,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汝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康刘某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梅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