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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等与权某、贾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原再审申请人):朱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原再审申请人):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系朱某之母。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原再审申请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朱某之子。

三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朱某之夫。

三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吕进,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请人):权某(又名权X、权某壮),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梅,杨某宏,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请人):贾某(又名贾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某伟,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朱某、程某、李某甲为与被申请人权某、贾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1日作出(2004)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朱某、程某、李某甲不服,向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5日作出(2005)吉民复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朱某、程某、李某甲的申诉。朱某、程某、李某甲仍不服,又向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2006)吉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朱某、程某、李某甲仍不服,又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洛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朱某、程某、李某甲的再审申请。朱某、程某、李某甲仍不服,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朱某、程某、李某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申请人权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甲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4)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2006)吉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裴文娟

审判员:冀新强

审判员:刘丽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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