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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甲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甲,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乙,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甲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唐某甲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贾东衡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禹楚丹、代理审判员王兰青参加评议,于201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黄勇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唐某甲与被上诉人唐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二审中,经本院当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唐某甲与被上诉人唐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唐某扬、唐某豪均由被上诉人唐某乙抚养成年,上诉人唐某甲不承担抚养费等相关费用。

三、位于永州市X区三栋一单元X室住房归上诉人唐某甲所有,唐某甲无须补偿财产分割费。

四、一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唐某乙负担;二审诉讼费300元,由唐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审判长贾东衡

审判员禹楚丹

代理审判员王兰青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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