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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1年6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7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4月15日,被告人侯某在明知为赃物的情况下将罗某领(已判刑)盗窃熊小运的三星牌R428型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4462元)、徐某的惠普牌4416-172型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4220元)、秦亚辉的联想牌V450型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4700元)代为销售,并将赃款1800元钱交给罗某领。

2、2010年4月19日,被告人侯某在明知为赃物的情况下将罗某领盗窃张显琦的索尼牌PCG-8M3P型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2280元)、王晓坤的东芝牌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1320元)代为销售,并将赃款3800元钱交给罗某领。

3、2010年5月10日,被告人侯某在明知为赃物的情况下将罗某领盗窃孙飞的美国x牌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1938元)、崔建梁的的联想牌G450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4831元)代为销售,并将赃款3800元钱交给罗某领。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熊小运、徐某、秦亚辉、张显琦、王晓坤、孙飞、崔建梁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罗某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罗某辨认被告人侯某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二份及证明一份,被告人身份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明知是罗某领盗窃所得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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