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案由: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某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某提出原判采信证据违法,合同因违法而无效,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010年1月3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网吧承包经营合同》,被上诉人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上诉人也如约向被上诉人支付了第一年度的承包金。同年9月20日,上诉人陈某承包经营的苹果网吧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被宁远县文化局吊销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事后,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第二年度承包金,并拒绝为被上诉人重新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双方发生纠纷,被上诉人诉至法院。
本案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黄某当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自愿于2011年10月31日前(包括31日当天)一次性给付黄某2万元人民币;
二、如此款未在2011年10月31日给付完毕,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共计1,500元,由上诉人陈某自愿承担;
四、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某云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