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2月26日以商政国土执字(2010)第X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作出的商政国土资监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责令被执行人刘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和罚款x元的处罚事项,本院于2011年1月6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商政国土资监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政国土资监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责令被执行人刘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和罚款x元的处罚事项。
审判长吕麟玉
审判员王慧
审判员卢晓明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程迎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