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
原审原告卢某与原审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1)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卢某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卢某以愿意接受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某经劝解,表示愿意接受一审判决,纠纷已经解决,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卢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卢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雪云
代理审判员黄勇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英
附相关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