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
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黄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乔晋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某云、禹楚丹参加评议,于201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玲慧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黄某,被上诉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黄某自愿于2011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当日)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李某医药费、康某、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整,其余损失被上诉人李某自愿放弃;
二、如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则由上诉人黄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给李某;
三、上述款项支付后,双方的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案就此了结,双方均不得再就此事向对方提出任何诉讼,也不得因此事引起任何矛盾和纠纷,不得上访;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上诉人黄某自愿负担;
五、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摁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某云
审判员禹楚丹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