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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寒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寒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男。

上诉人寒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寒某以“对上诉请求考虑另行起诉或双方协商”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寒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寒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上诉人寒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雪云

审判员邹东胜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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