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寒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男。
上诉人寒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寒某以“对上诉请求考虑另行起诉或双方协商”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寒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寒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上诉人寒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雪云
审判员邹东胜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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