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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盲,无业,住(略)。因本案,2010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北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裴某与李某因感情问题在北海市公安局新办公大楼门前发生争执,后与李某的丈夫肖某发生打斗,被告人裴某逃跑。23时许,被告人裴某窜到北海市X区北海大道北生公司生活区C栋,爬墙撬窗进入李某居住的301房,用菜刀砸烂李某的下列物品:LG牌液晶电视机一台(型号x-CA,价值3150元)、台式组装电脑一套(价值615元)、诺基亚的手机一台(价值270元)、美的牌的电磁炉一台(型号C21-x,价值400元)、铝合金的折叠门X.5平方(价值320元)、电脑凳一张(价值200元)、枕头一个(价值27元)、安踏短袖运动上衣一件(价值110元)、鸿星尔克短袖上衣一件(价值76元)、BBI牌短袖上及一件(价值158元)、x牌短袖上衣一件(价值192元)、W-I-x短袖上衣一件(价值136元)、韩版短袖上衣一件(价值160元)、短袖上衣(工作服)一件(价值30元)、李某运动长裤一件(价值168元)、361运动短裤一件(价值128元)、匹克的运动短裤一件(价值62元)、花花公子牛仔长裤一件(价值304元),x牛仔长裤一件(价值84元)、H202牛仔七分裤一件(价值105元)。综上,李某被毁坏的物品共价值6695元。被告人裴某后被抓获归案。2010年10月28日,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书写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裴某行为进行了谅解,不追究被告人裴某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肖某证言,抓获经过,发票,户口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作案现场照片、谅解书,实物照片,估价结论书及被告人裴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裴某认罪态度好,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裴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11年4月24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华平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林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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