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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X区人民豫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理,于2011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人雷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雷某到南阳市X村一家小卖部门口,无故殴打叶某甲,后其父亲雷XX赶到,将劝架的村民叶某甲手指咬伤,被群众拉开后,雷某带领几名男子(另案处理)非法闯入被害人叶某甲及叶某丙住处,并将两家三处房屋内的物品砸坏。经南阳市X区物价局鉴定,被损坏的物品总价值为3431元。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赔偿二被害人x元。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2、被害人叶某甲,叶某丙陈述;3、证人叶某甲、叶某乙人的证言;4、物价鉴定结论;5、身份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现民事部分全部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0日下午,宛城区X村民叶某甲与叶某甲在姜营村X村村民雷某到小卖部,被害人叶某甲在牌场打牌,被告人喊了一声被害人叶某甲,因被害人叶某甲很不耐烦,被告人雷某上去搂住他脖子,双方为此撕打,被告人见旁边有个酒瓶,便顺手拿起酒瓶打到被害人的头上。雷某父亲雷XX在路过时发现,雷某和叶某甲在撕打,叶某甲上去拉架,随后跟来的雷XX也上去打,并咬伤劝架的村民叶某甲手指,后被在场的人把他们劝开了。在叶某甲与叶某甲到医院看病时,雷某同几名男子(身份不明)到叶某甲家及叶某甲家砸坏两家三处房屋内的物品。经鉴定两家被损坏的物品价值3431元。案发后,被告人雷某赔偿二被害人x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被告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后引起厮打后领人将被害人物品砸坏的事实。

2、被害人陈述

⑴被害人叶某丙陈述;

证明:雷某无故殴打自己后又领人砸坏自己厂屋的事实。

⑵被害人叶某丙陈述;

证明:雷某无故殴打叶某甲后又领人砸坏自己家的事实。

3、证人证言

⑴证人叶某丙证言;

证明:雷某砸坏自己家物品的事实。

⑵证人叶某丙证言;

证明:雷某无故殴打叶某甲后又领人砸坏叶某甲家的事实。

⑶证人段XX的证言;

证明:雷某无故殴打叶某丙事实。

⑷证人王XX的证言;

证明:雷某无故殴打叶某甲后又领人砸坏叶某甲家的事实。

⑸证人李XX的证言;

证明:雷某无故殴打叶某甲后又领人砸坏叶某甲家的事实。

⑹证人王XX的证言;

证明:雷某无故殴打叶某甲后又领人砸坏叶某甲家的事实。

⑺证人雷XX的证言;

证明:雷某领人将叶某甲家门砸坏的事实。

⑻证人雷XX的证言;

证明:雷某无故殴打叶某甲后又领人砸坏叶某甲家的事实。

4、鉴定结论书;

证明:叶某甲、叶某甲家被砸物品总价值3431元。

5、书证

1、身份证明;

证明:郭X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调解书及收条;

证明:雷某委托雷XX赔偿叶某甲、叶某甲、叶某甲现金x元。

3、诊断证明;

证明:叶某甲右耳部皮肤擦伤,叶某甲左手食指第二节撕裂咬伤,右肩部软组织损伤。

4、照片;

证明:案发现场及被害人伤情照片。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民事部分已调解兑现,雷某均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雷某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2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建明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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