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甲、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某,女,X年X月X日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丁,基本情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基本情况同上,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甲、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24日原以前述四被告及贺武申为被告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被告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送达了应诉手续,由于被告李某丙、贺武申外出打工无具体地址,本院于同年6月30日向被告李某丁、贺武申依法公告送达了应诉手续。依法组成了合议庭(2010年10月8日法庭调解时,原、被告就赔偿数额存在一定差距,双方均表示愿私下再协商,原告当日申请庭外和解,2011年4月11日原告告知和解失败,申请继续审理),于2011年4月25日、5月16日、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某,尚群须,被告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被告李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一次庭审时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武申的起诉,本院当庭裁定予以准许并宣布贺武申退出诉讼(第二次庭审时被告李某丁某请对原告的证据进行笔迹鉴定,2010年6月20日又撤回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村村民李XX因治病借原告数万元,李XX去世前因无钱还账就将其宅基地顶给原告,被告欲强占该宅基,因此双方产生矛盾。2010年2月16日上午,原告家准备在该宅基地内施工建房,遭到被告方阻拦,双方发生争吵;当天下午,李某乙带领被告方从汝州叫去的数十人到原告家门口叫骂,二原告及其母亲见势急忙好言与被告商量,被告方拉住李某甲就打,李某甲见状赶紧去拉,也被被告方拉住痛打一顿;李某乙挥舞着菜刀,不断叫嚣着要行凶砍人,被人阻止。原告家人报警后,被告方闻讯而逃。后,原告李某甲住院14天,李某甲住院7天。被告李某丙被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9168.11元。

被告李某乙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是原告先砍了被告地里的树才引起的打架,其没有带人到原告家打人,也没有挥舞菜刀砍人,只是从路上捡起一把不知道谁丢弃的菜刀后又把它扔到了路边。

被告李某丁,李某丙辩称:原告家对面,被告李某丙家西隔壁的空地是被告所在的李某X组五年一动的土地,2008年该地调整给被告李某丁某,李某丁某该土地上载种了几十棵杨某。其不知道原告家通过啥渠道于2000年以李某生的名义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2010年2月16日,原告纠集20多人在该土地上撒白灰线、拔树准备建房,因未经村X村委派人到场制止,原告等人待村干部离开后,又将被告家所栽树砍掉,被告家人前去阻止,因而发生冲突,原告方将被告父子打伤。

被告李某丙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涉案土地是李某X组的,2008年9月经其本组全民大会通过,被告李某丁某得了该土地30年的经营承包权,并于当月种上了杨某。2010年2月16日上午,原告准备在该承包地内施工建房,被告家去阻拦并申请村X村委通知原告家,在事实没有澄清以前,保持原状不能施工,不能毁坏树木,谁挑起事端后果自负。可原告家仍强行施工,并将被告李某丁某栽的杨某毁掉40棵,被告李某丙去找原告质问,却遭到原告李某甲、李某甲的殴打,并致李某丁某伤住汝阳县中医院治疗。而被告李某丙没有打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争议焦点如下:一、原告主张其伤是四被告所致是否成立。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应否支持。第一焦点由原、被告对其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焦点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焦点一,原告出示:1、汝阳县公安局小店派出所询问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丙、张XX、张XX、刘XX笔录各1份;2、汝阳县公安局[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质证意见。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提出,记录内容不实,打架时原告家除了二原告还有别人参加而笔录上没记。被告李某丙提出:张XX、张XX、刘XX与原告有亲戚关系,其陈述不真实;记录的事情经过与其陈述不一致;原告诉状称李某乙用刀将原告致伤,而实际上原告的伤并不是锐器伤且被告也被原告打伤了;处罚决定书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被告李某丁某出:派出所对其记的笔录没念,被告也没看,记录内容不属实。

关于焦点二。原告出示:1、二原告住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各1份,证明原告李某甲因头皮破裂、右膝关节软组织损伤,李某甲因多发软组织损伤,于2010年2月16日入住汝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分别住院14天(3月2日出院)、7天(2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分别为头疼加重复诊,休息两周和不适随诊,休息15天。2、李某甲住院收费票据1张,门诊收费票据9张,金额计1880.17元;李某甲住院收票单据1张,门诊收费单据2张,金额计1206.18元。3、洛阳市兴荣工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表6份,证明李某甲、李某甲2009年11月至2010年元月(受伤前三个月)平均日工资分别为104.23元和90.06元。4、洛阳市兴荣工业有限公司证明2份,证明李某甲、李某甲2010年2月分别缺勤13天、13天,3月分别缺勤15天、9天。5、交通费票据7张,金额计17元。

四被告质证意见均表示,未致伤原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答某、举证、质证及证据规则,确认以下事实:2010年2月16日上午,原、被告两家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村干部到场通知并警告双方,“对该土地保持现状,待村委开会研究出方案再解决,谁再挑起事端由谁负法律责任”,随后双方人散去。同日下午,四被告到原告家,要求原告家将砍掉的树木重新补栽,原告方以已办宅基证为由予以拒绝,引起双方对骂、互掷砖头、厮打,厮打中原告李某甲被击中头部倒地后双方遂停止打斗。纠纷后当日,二原告被送入汝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分别住院14天、7天,花医药费1880.17元和1206.18元。2010年3月12日,汝阳县公安局作出汝公小行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丙家因纠纷与李某甲家发生打架,李某丙将李某甲的头部打伤,决定对李某丙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对其辩解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其伤系四被告共同所致的主张,所举出证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四被告均有不同程度的自认,相互之间并与三个目击证人的证言也能相互印证,且已被公安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认定,本院应予采信。四被告对其辩解及否定询问其笔录中的陈述,没有举证,其辩解事实无法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的其经济损失:医疗费计算有误,依票据计算应为3086.35元;护理费630元【(14+7)天×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14+7)天×20元/天】,营养费105元【(14+7)天×5元/天】,其计算符合相关规定,应予确认;主张的出院后误某偏高,本院酌定为3737.9元(14天×104.23元/天+14天×104.23元/天×2/3+7天×90.06元/天+15天×90.06元/天×1/2);主张的交通费17元,有证据并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确认;以上合计7996.25元。

公民间产生民事纠纷协商不能时可通过有关组织解决,也可请求法律救济,公民的健康权不受侵犯。本案原、被告起初产生纠纷时村干部到场协调、告知后,本来双方矛盾已经缓和,可被告不听劝阻再次挑起矛盾,并引起互殴,对此四被告负有主要过错责任;二原告处事方法欠妥,导致矛盾升级,其也有一定过错,对其损失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四被告的过错属共同故意,原告主张四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应予支持。依前述归责原则和本案实际,本院酌定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二原告合理损失的70%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李某甲、李某甲医疗费、交通费计人民币2172.35元。

二、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李某甲、李某甲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计人民币3425.03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甲、李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甲承担100元,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丙承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李某华

审判员夏墨潭

人民陪审员尚文进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