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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朱某,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及其辩护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驾驶浙x轿车沿固始县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赵岗村路段时,将路边由南向北步行的天门村村民程汉和李加生撞倒致伤,程汉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姚某驾车逃逸,后于2011年3月30日到固始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姚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程汉因颅脑损伤及胸部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姚某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辩护人朱某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投案自首;2,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驾驶浙x轿车沿固始县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赵岗村路段时,将路边由南向北步行的天门村村民程汉和李加生撞倒致伤,程汉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姚某驾车逃逸。经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姚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程汉因颅脑损伤及胸部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姚某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取得被害方谅解。被告人于2011年3月30日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犯罪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姚某供述;2、证人姚某×、汪××、姚某×、姚某×、姚某×、王×等证言;3、事故责任认定书;4、鉴定结论;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行驶途中,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肇事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赔偿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以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学友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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