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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汪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因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勇,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

上诉人汪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因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燕

代理审判员田宇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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