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
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甲提出离婚,被告黄某乙同意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牛车一辆、抽水机一台、电磁炉一台、影碟机一台、29寸彩电一台,归被告黄某乙所有;
三、原告黄某甲自愿补偿被告黄某乙x元,该款定于2011年5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四、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种植的速生桉归原告黄某甲所有;
五、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碧亮
代理审判员李某梅
代理审判员吴宁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全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