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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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乙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永中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中专文化,永州市X区人,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2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永州市零陵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初中文化,永州市X区人,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2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同年11月19日被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0)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丙犯有以下罪行:

(一)故意伤害罪:2005年1月22日晚8时许,被告人赵某乙与涂某文、秦某癸、丁某丁(后三某已判刑)等人在零陵区斗牛士歌舞厅玩耍时,涂某文发现了与其有过节的李某,即与赵某乙等人商议报复李某,并叫人拿来砍刀等。当晚9时许,被告人赵某乙伙同涂某文、丁某丁某人持砍刀冲入包厢,持砍刀将李某砍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损伤系锐器切砍作用所致:全身多处砍创,头皮裂创伴头皮缺损,开放性尺骨骨折,失血性贫血,属轻伤(偏重)。案发后,赵某乙等人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李某的谅解,被害人李某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赵某乙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05年1月22日晚9点多,其和寇某、唐某庚、孙某某、蒋某辛、龙某壬等人在“斗牛士”音乐茶座包厢玩,大约七、八个人手持砍刀冲了进来,他们围住其拿刀朝其头部、身上乱砍;2、证人龙某戊证言,证实2005年1月22日时上22时左右,其和李某、寇某等人在“斗牛士”音乐茶座包厢唱歌。了二十分钟,从门外冲进来八个人,每个人都拿着砍刀,其中有四人右手还拿着枪。他们砍了李某几刀;3、证人涂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3月份一天晚上8时许,其和秦某癸、丁某丁、赵某乙、小某、秦某癸在斗牛士歌舞厅玩,发现了李某,其便对秦某癸等人讲教训李某。秦某癸叫小某到其家取了五把砍刀,除了秦某癸没分刀外,他们其余五人持刀冲进一包厢里将李某砍伤;4、证人秦某己证言,2005年冬天,因李某和涂某文发生冲突,涂某文喊起其、丁某丁、赵某乙、小某等人到斗牛士歌舞厅去找李某,并将李某砍伤;5、湘永零司法鉴字(2006)第X号司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李某损伤系锐器切砍作用所致:全身多处砍创,头皮裂创伴头皮缺损,开放性尺骨骨折,失血性贫血,属轻伤(偏重);6、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了同案犯涂某文、秦某癸已被法院判处刑罚的事实;7、书证:请求书一份,证实了被害人李某表示对被告人赵某乙的行为谅解,请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罚;8、被告人赵某乙供述,证实了2005年1月22日晚8时,其伙同涂某文、秦某癸等人在零陵区斗牛士歌舞厅,持刀将李某砍伤的经过;

(二)寻衅滋事罪

1、2004年12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某乙伙同涂某文、秦某癸、丁某丁某至零陵区X村的赌场旁,无故将蒋某某砍伤,将邓某军打成轻微伤。经法医鉴定,蒋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锐器创,左肘关节损伤,肱骨骨折,右一、二趾伸肌腱断裂,属轻伤(偏重),已构成九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实2004年12月7日,一个外号“X”、涂某文没拿刀,其他人都拿了刀;4、证人涂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8月份左右一天,其与邓某军在零陵区X镇茶树山一赌场发生矛盾。第二天,其听说邓某军准备喊人搞其,其便起了报复他的念头。其买了七把杀猪刀,叫上秦某癸、丁某丁、赵某乙、小某,秦某癸另叫了两个男子,他们七人当天赶到黄田铺赌场边,其与丁某丁某砍邓某军。赵某乙与小某将邓某朋友砍伤了,听赵某乙讲是将那人的脚筋砍断了;5、证人秦某己证言,证实2004年12月份一天,涂某文叫上其、丁某丁、吴某某、陈某某、唐某某、三某等人去黄田铺,在黄田铺镇X村将人砍伤,其看到有个人头上有血跑过来,其去拦,可他力气大,把其捱倒了,其在地上顺手在他脚上砍了一刀;6、湘永芝司法鉴字(2005)第X号司法医学鉴定书,证实邓某军系锐器砍击作用致伤所致左前臂皮肤裂伤,属轻微伤;7、湘永(2004)法鉴字第AX号及补充医学鉴定书,证实蒋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锐器创,左肘关节损伤肱骨骨折,右一、二趾伸肌腱断裂,属轻伤(偏重),已构成九级伤残;8、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5)零刑初字第l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了同案犯丁某丁某被法院判处刑罚的事实;9、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证实了2004年12月7日上午9时许,其伙同涂某文、秦某癸等人窜至零陵区X村赌场旁将蒋某某、邓某军打伤的经过;

2、2009年5月一天,赵某强开车经过杨某某的过磅房旁的公路时,一棵树从车上掉落。杨某某见状,便叫几个小某把树抬到磅秤房旁。后赵某强开车返回找树,发现树在磅秤房旁,便责问是哪个把树背进来的,与杨某某发生争执。赵某强打电话给被告人赵某乙等人,被告人赵某乙便带人赶到磅秤旁,将磅秤房的玻璃砸烂,又打了杨某某一耳光。后赵某丙也赶到了现场,杨某龙某戊来劝解,被赵某乙勒住脖子,二个男子踢了其几脚。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农历四月份一天上午10时左右,有一台农用车装树从零陵往水口山开。有一棵树掉在他们过磅房门口马路上。其叫小某把树抬到磅称边上去。过了半小某,一台蓝色金刚农用车装起树开到其磅称对面路上,农用车司机下来闾其:“是哪个把树背进来的。”其说是其叫小某拿进来。过了几分钟,开来一台黑色桑塔纳轿车湘x,下来五、六个年轻人。其中又胖又黑的人(指赵某乙)冲过来把过磅房的一窗玻璃打烂了。又来了一辆绿色越野车,下来二个人。其妹夫杨某龙某戊到其电话来了。赵某乙把其的头上打了一拳。杨某龙某戊来劝,又被赵某乙搂住,几个人围上去又把他打了一顿;2、被害人杨某龙某戊陈述,证实2009年农历四月份一天上午10点左右,其接到杨某某电话:“有人在过磅房吵事,你来看下。”其到时,看到过磅房停了两台车,一台三某猎豹车,一台黑色桑塔纳湘x。三某车旁站着赵某丙、赵某乙。赵某乙朝杨某某头上的打了一拳,一些奶崽围上去拳打脚踢。其劝他们莫打了,赵某乙反过来,勒住其脖子,搂住其,有两个奶崽踢了其两脚;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份

一天,其开农用车路过过磅房时,从车上掉了一根树。其发现从其车上掉下的杉树被人搬到磅称旁。其要搬树,与一女的发生争执。后其打电话给其哥哥赵某丙等人,要他过来。赵某丙开起他桑塔纳车子过来了,一起来的还有赵某乙。同其哥哥来的人中有人把磅秤的屋子窗子玻璃打烂了。那女的见状就打了个电话。过了几分钟,开来一台越野车,从车上下来了五、六个人。赵某丙跟他们讲了几句话,其把树抬上车就走了。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09年5月一天,赵某乙接了个电话,喊其和李某峰、赵某元、李某坐赵某丙的桑塔纳车子,赵某乙开车到了杨某塘村村口的磅秤房门口,赵某强的金刚货车装一车树停在那里。赵某乙下车去抬树,一女的骂了一句。赵某乙用拳头砸了磅秤房的一窗玻璃,又打了那女的脸上一耳光。赵某丙和一男子开车来了。另一边也来了两台车。赵某丙与其中一男的讲了句话,赵某丙叫他们先走,其跟着赵某乙一起开车离开了;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的一天,其骑摩托车路过其外家姐姐杨某某过磅房,有四、五个年轻人和杨某某吵架。其听姐姐讲,她从公路上捡了一根树,这些人把过磅房的玻璃打烂,还打了她一巴掌。后来了一辆桑塔纳和一辆皮卡车,下来十多个人。后来二车人中一高个子身材较胖、穿短袖、绿底黑横条T恤衫的人就打杨某龙,杨某斌也被一些人打;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一天,杨某龙某戊了个电话,讲:牧英在楼子底村的磅秤房处与人吵起来了。他要其开起时代金刚农用车一起去看一下。其开车到磅秤房,看到旁边停了一辆小某车和一辆时代金刚农用车,有十多个人围着磅秤房。赵某乙冲上去打杨某某,其他小某崽拖住杨某龙某戊其并拳打脚踢。其腹部被打了两下。后一个老大模样的人喊不要打了,当时赵某乙用手扼住杨某龙某戊子。后赵某乙松开杨某龙,他们一起将树子抬上车就走了;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09年上半年一天,赵某乙喊起其、李某、李某峰骑摩托车到水口山镇过磅的地方。赵某乙与捡树的女的发生矛盾,赵某乙打了那女的几巴掌。那女的怕了,把树给了他们。后赵某丙开着桑塔纳也去了。赵某乙还砸了过磅房的窗户玻璃。赵某丙、赵某乙是2008年下半年在苍牌岭山上挖锰,其到那里帮他装锰去了有十多次,都是赵某乙打电话喊其去帮他装的;8、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证实了2009年5月,在杨某某过磅房旁的公路与杨某某发生争执,并打了杨某某的事实经过;9、被告人赵某丙的供述,证实了2009年5月,与杨某某发生争执时,其也到了现场;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所确认的事实。3、2009年3月2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赵某丙驾驶桑塔纳途径珠山镇X村时,与开小某轮的陈某某、王某某夫妇发生争执。被告人赵某丙打了王某某一耳光。陈某某见状将赵某丙的车钥匙取走。被告人赵某丙便打电话给赵某乙,叫被告人赵某乙带几个人来。被告人赵某乙来后叫陈某某把车钥匙拿出来,陈某某不给,赵某乙便打了陈某某一耳光。王某某害怕,便把钥匙还给赵某丙。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3月26日11点钟,其开着小某回家,经过小某塘村青山门前时,与赵某丙开的桑塔纳发生争执。赵某丙打了其妻子王某某一巴掌。其就把他车子钥匙取了放在身上,不准他走。赵某丙打了一个电话喊人来。陈某国两夫妻劝我们算了。过了十分钟左右,赵某乙等四个人来了。赵某乙朝其甩了一巴掌。王某某怕出事就把钥匙给了他们。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3月26日中午,其老公陈某某开小某轮与赵某丙开的桑塔纳(湘x)因让路的事发生争执并争吵。其被赵某丙打了一巴掌,其老公见状就将赵某丙的车钥匙取下来。后其老公被赵某丙喊来的赵某乙打了一巴掌。村里来了陈某国两夫妻等几个人劝。其把车钥匙拿出来给了赵某丙,他开车走了;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25日,赵某丙与陈某某、王某某夫妇发生争吵。后有三某人坐摩托车来了,后听说后来的三某人其中一个打了陈某某一巴掌;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25日,赵某丙与陈某某、王某某夫妇发生争吵。后有三某人坐摩托车来了,其中一个打了陈某某一巴掌。听说赵某丙打了王某某一巴掌;5、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09年3、4月份一天,赵某乙叫其开摩托车送他到珠山镇X村,其看到两个老人家在与赵某丙讲话,男姥姥拿着赵某丙的车钥匙。赵某乙要他们把钥匙拿出来,他们不给,女姥姥骂了赵某乙几句,赵某乙打了那女姥姥一耳光。那男姥姥就把钥匙给了赵某丙;6、被告人赵某丙的供述,证实2009年3月26日,在珠山镇X村与陈某某夫妇发生争执时,其打了王某某一耳光的事实经过;7、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证实2009年3月26日,在珠山镇X村与陈某某夫妇发生争执时,其打了陈某某一耳光的事实经过;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所确认的事实。

4、2009年1月一天,杨某平要唐某华帮忙找黄建民买锰矿,双方口头商定购买锰矿100吨,价格为每吨520元,并约定次日来拉锰。返回途中,杨某平碰到被告人赵某丙,把找黄建民买锰的之事告知了赵某丙。当晚7时多,杨某平接到被告人赵某丙电话,称黄建民将锰卖给别人了,但他已帮忙将车拦住了。唐某华、杨某平赶到时,见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乙等人已拦下陈某某等人装锰的车子。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乙把陈某某打了几拳,还推了几下,陈某某被吓跑了。后被告人赵某丙要黄建民把锰拖回。黄建民只好喊车子把锰拉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6月份一天下午,其父亲陈某建、母亲周小某在零陵区X镇一南宁老板处买了几十吨锰,其开车与陈某华、陈某科帮其爸妈装锰。车子途径小某塘村X村交界处,一辆小某拦在路X路。其与他们发生争吵,被对方打了二巴掌,他们还推起其,其怕被他们打,其就跑了。后听其妈周小某讲拦车人要其将锰运回了原地卸了;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底或2009年初,杨某平想找一南宁老板买锰,叫其帮他去谈价。双方讲好是每吨520元,第二天去提货。在回零陵的半路上,杨某平接到电话,称南宁老板把杨某平定好锰又卖给别人了。他们回到水口山镇小某某磅称处,看到有几台小某轮停在路上,赵某丙、赵某乙两人在旁边。双方发生争吵。赵某丙、赵某乙上去推了一男子几把,那男子就跑掉了。当晚那几车锰又运回锰山前的路边倒了;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6、7、8月一天,其到零陵区X村买锰。其要唐某华帮其去谈价,他们和南宁老板讲好是每吨520元,第二天去运锰。返回途中,在小某某村,其碰到赵某丙,其告诉他其在南宁老板那以520元每吨买了些锰,第二天来拖。当晚7、8点钟,其接到赵某丙的电话,讲他看到南宁老板把卖给其的锰卖给别人了。他已经帮其把车子拦住了,现在小某某村。其和唐某华开车调头去了小某某村。到后,其见赵某丙、赵某乙拦了四辆装锰的小某轮。双方争了几句。一三某岁男子骂了唐某华一句,赵某丙、赵某乙把那男的往小某轮车上推了几把,那男的跑了。后其听说赵某丙让他们把锰拖回锰山了。第二天,其以每吨520元买了七车锰共计一百四、五十吨;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见公安卷P96。98),证实2009年6月份一天晚上七、八点钟,其和陈某桥、陈某华三某帮陈某建从水口山镇X村,被一些人拦住了。其看到有十多个人在争吵,陈某桥跑了。后陈某建让我们把车又开到水口山镇八里冲,把锰卸了。后听陈某桥讲他被打了二下;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份,他们装完锰后,开车到珠山镇X村时被一辆小某拦住了,从车上下来三、四个人。后看见陈某某跑了。他们原路返回将锰卸在了原处;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2月份一天,其到黄老板(南宁人)处买锰,黄讲:这堆锰有人买了部分去。其讲:别人要了就算了,有多的我就要20吨。其就以400.500元/吨买了20多吨。后其叫其儿子陈某桥等人拉锰。后其听其老婆讲,在小某某X村交界处,车队被拦了下来,还把陈某桥打了一顿,还要把锰运回原处卸了;7、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证实2009年1月,为买锰的事与黄建民、陈某某发生争执,并打了陈某某的事实经过;8、被告人赵某丙的供述,证实了2009年1月,其与黄建民、陈某某为买锰一事发生争执的事实经过。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所确认的事实。公诉机关除提供二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外,还向本院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传唤通知书,证实了二被告人是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接到讯问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2、户籍证明,证实了二被告人出生年月日等其它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乙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偏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丙先后四次随意殴打或拦截辱骂他人,其中被告人赵某乙参与了四次,且在2004年12月7日此起犯罪过程中,造成他人轻伤(偏重)的结果;被告人赵某丙参与了三某,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判决:一、被告人赵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计有期徒刑三某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被告人赵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丙不服,均提出上诉。赵某乙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几次寻衅滋事均是事出有因,是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犯罪;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偏重。赵某丙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几次寻衅滋事均是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犯罪,请求宣告无罪。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乙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偏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赵某乙、赵某丙先后四次随意殴打或拦截辱骂他人,其中上诉人赵某乙参与了四次,且在2004年12月7日此起犯罪过程中,造成他人轻伤(偏重)的结果;上诉人赵某丙参与了三某,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赵某乙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几次寻衅滋事均是事出有因,是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犯罪;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偏重;赵某丙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几次寻衅滋事均是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犯罪,请求宣告无罪的理由,经查,上诉人赵某乙、赵某丙所参与的几次寻衅滋事均是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或事先无矛盾,而在发生冲突后,无故殴打或拦截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不属民事纠纷,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以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晓龙

审判员徐国贤

审判员吴某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某

代理书记员钟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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