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黄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37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熊某,男,40岁,汉族,农民。

原告黄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被告熊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5月8日在桃源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熊某某。婚后双方因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因家庭琐事经常吵嘴,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由被告承担部分抚养教育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原告黄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结婚证复印件1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熊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熊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3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5月8日在桃源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熊某某。婚后不久,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引起夫妻关系不和。原告于2011年11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认为:双方虽有吵架,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自由恋爱结婚,且婚后生有一子,双方的婚姻基础是好的,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共同承担起抚养教育婚生子的义务,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其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另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熊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某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华祖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饶胜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