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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与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

法人代表马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瑞平,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

原审被告张某乙,男。

原审被告张某丙,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与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孔祥贞,被上诉人孟某某委托代理人徐瑞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某甲以及原审濮阳市华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张某乙、张某丙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吕冰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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