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48岁,汉族。
被告王某乙,女,40岁,汉族。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同居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法律手续通知其应诉,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被告对证据无法进行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立
审判员李林峰
审判员周宇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