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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新乡县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毕业。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4月2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王某峰、石晓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豫x号桑塔纳牌轿车车,沿胡韦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西营村北头时,由于发现某况后采取措施不当,越过中心双黄线,与沿胡韦线由南向北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豫x号新大洲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后逃逸,摩托车乘车人张福占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某受伤。经新乡县公安局交通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案发后投案自首,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惩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豫x号桑塔纳牌轿车车,沿胡韦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西营村北头时,由于发现某况后采取措施不当,越过中心双黄线,与沿胡韦线由南向北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豫x号新大洲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后逃逸,摩托车乘车人张福占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某受伤。经新乡县公安局交通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12月27日到新乡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共计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某勘验笔录、现某、现某照片;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投案证明等书证;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培亮

审判员:马长海

审判员:王某君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秦露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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