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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曹某,男,1973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X街X号新都汇内A座。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曹某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曹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凯

审判员葛冀鲁

代理审判员苏芳

二○一一年十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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