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汤阴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汤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6日,被告人程某在汤阴县X村西地购买杨某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杨某450棵,经现场勘查共有杨某伐桩450个,经鉴定折合立木材积16.443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索某X、索某X、常风X的证言、汤阴县X村民委员会证明、汤阴县林业工作站鉴定书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秀荣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吴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