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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宽甸满族自治县正源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外人:郑贵彬,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X组XXX。

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X镇XX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宽甸满族自治县X组XXX。

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正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X镇XX街。

法定代表人:韩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正源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郑贵彬于2011年2月2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郑贵彬称,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01年起对上述房屋(宽甸满族自治县X街X号楼五处商业用房)以产权所有人的身份,在宽甸满族自治县媒体上公开做广告出售。2001年10月31日,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坐落于宽甸满族自治县X街X号西数第三个门市房(53.3平方米)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出售,案外人已经支付房款x元,余款x元待办理产权证一个月以后一次性付清。从2001年至今,案外人多次要求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产权证,均被以各种理由搪塞久拖不办。该房屋一直由案外人作为商店经营,并居住使用近十年。十年前,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行使X号楼房屋出售、出租权时,并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案外人购买房屋程序合法。现在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作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拍卖该房屋,严重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已属于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明显错误。请求停止对该房屋的拍卖。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正源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7)丹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内容如下:宽甸满族自治县正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略)元。宽甸满族自治县正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0)辽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二O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1)丹执恢字第x-X号民事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正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宽甸满族自治县X街X号房屋五处(具体面积、价格见评估报告)。

另查,2001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份,金额为人民币x元,并载明上款系收到预付门市房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案外人郑贵彬虽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拍卖的涉案房屋系案外人所有,且案外人已在该房屋居住近十年,并提供一份收据予以证明。但现有证据异议审查程序无法确认案外人对该房屋享有物权,故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郑贵彬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晓欣

执行员孙洪生

执行员尚洪飞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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