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X区周家垅。
被执行人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X镇X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董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董某依照上述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自觉履行给申请执行人许某借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和应承担的诉讼费1150元之义务。被执行人王某于2011年7月25日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许某芝人民币x元,余款经本院以多种方式多次催收,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承包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君逸雅园项目部三号楼的房屋建设工程,被执行人王某委托其父亲王某某管理该工程,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君逸雅园项目部支付给王某承建三号楼的工程款也汇入在王某某的个人帐户内,由其支配使用。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以上工程属被执行人王某承包的,该工程王某委托其父某某代为管理,君逸雅园项目部拨付的工程款实属王某所有,并不是王某之父王某某的其它个人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在其父亲王某某银行帐户内的存款计人民币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唐建平
执行员谭发生
执行员王某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林毅鹏
撰稿:唐建平;校对:林毅鹏;印6份;2011年10月2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