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自修学院。住所地焦作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焦作自修学院与被上诉人张某侵权纠纷一案,焦作自修学院不服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6日作出的(2011)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自修学院的委托代理人赵春、张某和被上诉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代审判员张某芳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