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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作自修学院与被上诉人张某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自修学院。住所地焦作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焦作自修学院与被上诉人张某侵权纠纷一案,焦作自修学院不服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6日作出的(2011)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自修学院的委托代理人赵春、张某和被上诉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代审判员张某芳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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