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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某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殷玉晓,河南依伦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代理人殷玉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有赌博恶习,原、被告开始经常争吵。在2009年2月20日婚生女乔某绚出生后,被告重男轻女,对原告母女不管不问,女儿刚满月,被告就外出打工。无奈,原告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重男轻女,对原告不尽夫妻义务,对女儿不仅父亲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某、被告离婚,2、婚生子乔某绚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乔某绚。婚生女乔某绚满月后被告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因被告不尽夫妻义务和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乔某绚由原告抚养。

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调查,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但被告至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但被告不珍惜夫妻双方的感情,在其女儿满月后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无法维持,因此,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为有利于婚生女的健康成长,婚生女乔某绚应暂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自理,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可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另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某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乔某离婚。

婚生女乔某绚由原告李某抚养,抚养费用由原告李某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某,可在判某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某孔伟宏

审判某张浩洁

审判某汪新弘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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