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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光山县X乡卫生院医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瑞太,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小学文化,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生,(略)医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略)医师。系陈某丙妻子。

委托代理人杨庆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甲因与陈某乙、陈某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8)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瑞太,被上诉人陈某乙,被上诉人陈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杨庆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陈某乙诉陈某甲、陈某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程序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8)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大志

审判员余多成

审判员连振华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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