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光山县X乡卫生院医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瑞太,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小学文化,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生,(略)医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略)医师。系陈某丙妻子。
委托代理人杨庆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甲因与陈某乙、陈某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8)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瑞太,被上诉人陈某乙,被上诉人陈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杨庆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陈某乙诉陈某甲、陈某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程序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8)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大志
审判员余多成
审判员连振华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