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何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某及委托代理人费瑶,被上诉人陈某及委托代理人彭某胜、被上诉人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王某英与王某系亲兄妹,王某英也应是本案讼争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况且,王某英本人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故原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属于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久平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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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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