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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女,31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4岁。

上诉人魏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某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宁、代理审判员张海燕参加的合议庭,定于2011年10月14日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前,上诉人魏某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魏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某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魏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某平

审判员黄宁

代理审判员张海燕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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