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上诉人苏某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上诉人永州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陈某自愿给付上诉人苏某代销房屋等一切费用x元,此款当庭一次性付清(已付清);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1000元,维持不变,二审诉讼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苏某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