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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某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上诉人苏某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上诉人永州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陈某自愿给付上诉人苏某代销房屋等一切费用x元,此款当庭一次性付清(已付清);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1000元,维持不变,二审诉讼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苏某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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