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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潇湘技师学院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潇湘技师学院(原湖南省永州市高某技工学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

上诉人湖南潇湘技师学院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湖南潇湘技师学院与被上诉人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2009年8月起解除;

二、上诉人湖南潇湘技师学院自愿给付被上诉人高某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养老保险金单位部分共计人民币x元,此款项于2010年11月4日前一次付清,否则按原判决执行;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一审案件诉讼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南潇湘技师学院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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