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潇湘技师学院(原湖南省永州市高某技工学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
上诉人湖南潇湘技师学院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湖南潇湘技师学院与被上诉人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2009年8月起解除;
二、上诉人湖南潇湘技师学院自愿给付被上诉人高某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养老保险金单位部分共计人民币x元,此款项于2010年11月4日前一次付清,否则按原判决执行;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一审案件诉讼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南潇湘技师学院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