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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甲与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甲,男,35岁。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又名罗X),男,55岁。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上诉人唐某甲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彭某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某、黎有兵参加审判,于201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某玲担任记录。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零陵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彭某平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黎有兵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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