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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魏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吕某,男,21岁。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魏某,男,55岁。

上诉人吕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某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宁(主审)、代理审判员李飞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彭某玲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上诉人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齐惠湘死亡后,上诉人吕某与被上诉人魏某所争执的财产,收入和债务相抵扣后,余下35,459.51元,上诉人吕某占20,000元,其余遗产归被上诉人魏某。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2,670元,二审诉讼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合计3,145元,由上诉人吕某负担1,573元,被上诉人魏某负担1,572元。

以上调解协议已依双方当事人或者特别代理人约定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确认。

审判长彭某平

审判员黄宁

代理审判员李飞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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