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吕某,男,21岁。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魏某,男,55岁。
上诉人吕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某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宁(主审)、代理审判员李飞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彭某玲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上诉人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齐惠湘死亡后,上诉人吕某与被上诉人魏某所争执的财产,收入和债务相抵扣后,余下35,459.51元,上诉人吕某占20,000元,其余遗产归被上诉人魏某。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2,670元,二审诉讼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合计3,145元,由上诉人吕某负担1,573元,被上诉人魏某负担1,572元。
以上调解协议已依双方当事人或者特别代理人约定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确认。
审判长彭某平
审判员黄宁
代理审判员李飞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