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某甲,女,38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乙,男,70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女,63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丙,男,17岁。
法定代理人黄某甲。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春林。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某丁,男,75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某戊,男,48岁。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名盛。
原审被告黄某己,男,34岁。
上诉人黄某甲与上诉人黄某丁、黄某戊,原审被告黄某己生命权纠纷及黄某丁、黄某戊反诉黄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向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金华、代理审判员黄某参加,于201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黄某甲、石某及上诉人黄某甲、欧某乙、石某、欧某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春林,上诉人黄某丁、黄某戊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名盛,原审被告黄某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黄某甲、欧某乙、石某、欧某丙与上诉人黄某丁、黄某戊,原审被告黄某己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黄某丁、黄某戊和原审被告黄某己赔付上诉人黄某甲、石某、欧某乙、欧某丙75,000元,其中黄某丁赔付15,000元,黄某戊赔付30,000元,黄某己赔付30,000元,限赔偿义务人在调解协议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上诉人黄某丁、黄某戊自愿放弃反诉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黄某甲、石某、欧某乙、欧某丙负担,一审反诉费由上诉人黄某丁、黄某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计2,530元,由上诉双方各负担1,265元,上诉人黄某甲、石某、欧某乙、欧某丙应负担的部分已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以上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向东
审判员赵金华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唐莉